中華民國防癌篩檢中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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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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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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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及癌症篩檢,以早期發現癌症、早期治療保障國民健康之目的,設立中華民國防癌篩檢中心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
第二條 |
本法人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二八七號七樓之一。 並得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支事務所。 |
第三條 |
本法人公益事業如下:一、醫療服務。
二、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三、其他相關醫療事業之興辦或醫療公益事項之辦理。 |
第四條 |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中華民國防癌篩檢中心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防癌篩檢中心 |
第五條 |
本法人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防癌協會捐助新臺幣12,792,894元(包括現金8,000,000元及非現金資產鑑價4,792,894元)設立,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清冊。 |
第六條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四年。 |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法人。 |
第八條 |
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 |
第九條 |
本法人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准。 |
第十條 |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會計年度,於年度?了後五個月內應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並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審核後,向衛生福利部申報。 |
第十一條 |
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
第十二條 |
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第十三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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